程赟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评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量:833

[案情

被告人:刘某,,27,某城市待业青年。 

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7人脚踏三轮车与某街道办厂的满载的三轮货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对方女工张某上前评理,被刘某将其一只衣袖拉破。与刘某同行王某(另案处理)煽动说:“袖子拉坏还太少,要把她的衣服扯下。另一个薛某(另作处理)也说:“把她的裤子剥光。刘某为显示其本领”,便把张某的衣襟拉破,胸罩撕坏,并摸捏张的乳房。其余人也趁机抓摸张的乳房、下身,致使张某的乳房、阴部及腹部被抓伤30多处。当与张某一起的女工唐某上前指责被告人的侮辱、猥亵行为时,刘又把唐的衬衫和胸罩全部撕下,使唐上身裸露。民警闻讯赶到,将刘某一伙抓获归案。 

[
问题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因其光天化日之下,撕毁妇女上衣,强行猥亵、侮辱,情节特别恶劣,所以依法从重处罚。 

[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所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德及妇女的人格尊严的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能成为此罪的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出于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张某、唐某两女工内外上衣撕下,强行猥亵、调戏、侮辱,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情节特别恶劣。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主客观特征,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依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由程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赟律师咨询。
程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5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赟
  • 执业律所: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2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