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赟律师亲办案例
海南海口程赟律师案例评析——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兼谈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浏览量:427

案情:2010年6月10日上午,村民郭友川受雇在郭增光的建筑队工地上劳动。郭增光租用郭奎远的吊车施工,该吊车装有380伏的发电机作为动力装置,郭奎远亲自操作吊车施工。当施工至大约上午10点半时,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吊车漏电,立即通知了开吊车的郭奎远。郭奎远草草检查了一下,又重新开机施工。当施工到上午11点多钟时,郭友川在卸吊车吊上来的灰浆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郭友川的亲属作为原告,要求被告郭增光及被告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郭奎远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郭增光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郭增光和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既可以要求雇主郭增光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

评析:

对于以上意见,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又都不完全正确。实际上,该案应按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予以处理。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其特征如下: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被告郭奎远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郭增光作为雇主对于雇员郭友川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其次,原告既可以基于被告郭奎远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被告郭增光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第三,雇主郭增光及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对雇员郭友川所负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第四,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和雇主郭增光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第五,被告郭奎远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郭增光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郭奎远追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因此,原告应以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和雇主郭增光为共同被告,由侵权人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郭增光应承担非终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在民法理论上也尚未得到重视和研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法律问题,往往与连带债务、请求权竞合等法律问题相混淆。为进一步说明这几种观点的不正确性,下面就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连带债务之间的区别作一探讨。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给付目的之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则仍得行使其他之请求权。由此可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如下: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独立地发生请求权,且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统归消灭,但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由于债务人的惟一性,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每一个债务人仅享有一个请求权?不存在两个请求权并存问题,而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即基于单一法益发生数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并存的,债权人有权从众多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而求偿。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由此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3.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4.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人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案件,既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而是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结合本案来看,应由第三人郭奎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雇主郭增光承担非终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第三人郭奎远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雇主郭增光向雇员郭友川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向第三人郭奎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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