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刘女士、许先生由于业务往来而认识,双方遂慢慢发展为恋人关系,随着交往的深入,彼此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刘女士发现许先生有赌博的不良习惯,便慢慢疏远至不再往来。2008年初,双方再次相遇,在许先生父母的促使下,双方再次开始交往。200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刘女士诉称双方婚前缺乏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许先生赌博恶习未改,且有家庭暴力倾向,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
刘女士于是将许先生诉诸美兰区区人民法院,许先生委托我所作为其代理人参见诉讼过程。我办理了本案,并认真查阅了离婚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
首先,在经过与委托人许先生认真沟通,许先生也强烈要求离婚,所以认定应请求法院判决许先生与刘女士离婚。
其次,婚生子许**应当由许先生抚养。
第一,婚生子许**现已近两岁,在随母亲生活期间,因其母亲经常不在家照顾许**,而致使许**从高处摔落,导致了许**严重的脑颅外伤及病毒性脑炎,刘女士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刘女士不适合继续抚养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许**不应当由刘女士抚养。
第二,许先生为家中独子,其父母已到海南养老,均有强烈意愿协助答辩人抚养许**,所以许先生更适合抚养许**,许**应当由许先生抚养。
再次,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春华路9号阳光·百和小区###房应由许先生及其父母居住,不宜由刘女士居住。
第一,2009年许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因二人没有能力购买婚房,所以许先生的父母将老家的房屋出售而将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用于购买了该房屋,既可以作为许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之用,也可以作为养老之用。
第二,在许先生的父母将老家的房屋出售之后,便没有了房屋居住,现一直居住在阳光·百和小区###房中。
第三,仅就现在的许先生及父母与刘女士相处的状态而言,许先生及其父母与刘女士已成水火不容之势,更不可能和平相处,强行在一起居住的结果便是一起吵闹,甚至大打出手,这对双方而言均是最坏的结果。
最后,刘女士提供的有效发票的总额为15365元,许先生作为父亲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答辩人承担7683元。
本案在开庭时却并未费什么周折,双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都要求孩子归其抚养,房子归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