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赟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案件辩护词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量:151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的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时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二、&&&在犯罪前,其主观意识上根本就不知道,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其系恋爱引发的犯罪,依法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在犯罪前,受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其主观意识上,根本就不知道,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与被害人系自由恋爱关系,由此引发的犯罪,依法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三、&&&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悔罪态度好,应当认定为“坦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文化程度不高,只具有小学文化,对事物的认知程度不高。这是其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子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四、&&&无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人&&&在谈恋爱迷失自我的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并没有刻意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后悔。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他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理。

所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较小,且犯罪后积极悔罪,有改造向好的可能,请法院予以充分考量。

五、本案中,&&&系残疾人,肯请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左眼失明,依据《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享有特殊的权益保障。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也能够予以充分衡量。

六、建议对&&&                   期间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海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  *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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