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赟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量:2980
【案例介绍】 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年幼的儿子判由女方抚养,男方有探视权。然而,离婚一年多来,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方因此不让男方探视儿子,并以儿子的名义起诉索要抚养费。海口龙华区法院法官在庭上指出,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离婚理由、抚养费约定及探望权的约定不明因而引发矛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男方每月应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并对儿子有探视权,母亲有协助的义务。   2009年,23岁的周某从万宁到海口打工,与比自己小近两岁的海口小伙王某在工作中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同居了。当年下半年,周某怀孕了。由于王某未到法定婚龄,两人直到2010年3月生下儿子豆豆后不久,才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儿子的诞生让年轻的父母欣喜不已,但也带来一系列烦恼。周某要在家照顾儿子,无法外出工作;王某由于工作不稳定,每月赚到的钱也不多。他经常以加班、在外赚钱为由,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周某开始表示不满,甚至怀疑丈夫另结新欢,小夫妻矛盾不断。   2011年11月,周某以“因男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不能复合”为由,与王某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儿子的探视权、抚养费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但未明确写明履行的相关时间、数额、方式等。   离婚后,周某独自抚养儿子,生活拮据,便要求王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800元。王某称自己收入不高,仅同意支付200元。周某表示无法接受,拒绝王某探视儿子。于是,王某也一直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两人彻底闹僵。   随后,周某以儿子的名义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儿子自双方离婚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在庭审中,王某称,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过高,应依照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同意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200元。他表示,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他已预付了3年的抚养费1万元给周某。但离婚后一年多,周某一直拒绝让他探望儿子,导致父子感情疏远。现儿子已经有两岁多,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儿子为父方抚养。
以上内容由程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赟律师咨询。
程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5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赟
  • 执业律所: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2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